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4民初2829号
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孟家镇孟家村109(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莹,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云蒙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振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6元,减半收取计12,728元,由原告***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玉伟
书 记 员 张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