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柱,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莉,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32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3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豫E×××**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通过线上及线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098账户;尾号8201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801账户;尾号2136账户期限一年。因上述账户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我院无法划拨。
六、已委托林州法院,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向淮北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涉案工程款,因工程未最终结算,淮北市公安局暂无法协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回执、执行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名下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婷婷
审判员 霍园园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大盟
书记员李良
特别提醒:
本院于轮候冻结被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098账户;尾号8201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801账户;尾号2136账户,期限一年。
以上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自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