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3279号
原告: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东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以公开竞标方式成为淮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多联机中央空调产品采购的供方及安装责任主体,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A、由原告作为所涉淮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多联机中央空调产品的供方,并承担空调项目的安装责任。B、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如下:价款为人民币7108369.21元;空调安装开工后,进度款支付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安装期间由被告按月支付完成安装量的80%,全部室内机、室外机设备安装完毕,且调试验收运行合格后30日内,支付室内、室外机设备价款总额的90%,其他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后二年满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C、合同还对验收标准、所涉主体义务、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约定义务,且约定质保金期限亦业届满。然被告仅给付了部分款项,尚欠3168369.21元没有给付。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被告拖延给付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所欠空调设备及安装款项3168396.2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是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案涉工程名称为淮北公安局指挥中心多联机中央空调系统及安装项目,工程地址淮北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淮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该地属淮北市杜集区。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惠
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