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恢82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飞。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22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货款201107.7元;支付利息损失40906.13元(具体计算方式:以201107.7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0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雪飞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现代装饰品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苏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晓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