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3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214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归还***案款1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4300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有价证券。本院冻结了***持有的杭州双雄机电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因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超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余双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