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砖桥头23号。
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8733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经院长审批,对被执行人签发了司法拘留决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发出函件,委托被执行人当地单位调查其财产情况。截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9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霞
审判员夏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