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38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返还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7150337.93元,并支付2014年12月23日至上述代偿借款700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代偿借款7000000元为基数及年利率5.6%标准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31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的房产,发现其名下无房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可供处置。截至2018年7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二О一八年七月二十三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