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3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丁路1191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代偿款274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98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可供处置。截至2018年7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34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