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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5313号之一
原告:祝丰俊,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3021471F,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平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11274463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紫金启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祝丰俊与被告***、***、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平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祝丰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祝丰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