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8846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22号中海雅园南3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凝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龙斌,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118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1119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信达明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刘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