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嘉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安市嘉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21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于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市嘉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秦余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嘉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辛雪娇
书 记 员  路泽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