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华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7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才凌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