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808号
原告: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5段231号。
法定代表人:程辉,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大连鑫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营城子镇后牧村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总经理。
原告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大连鑫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拖欠农民工刘明伟工资8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用7,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书(工程地点:朝阳县家子),被告大连鑫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为担保方,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承揽工程过程中甲乙双方关于管理费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相关条款。2020年12月份,被告***承揽施工的朝阳县家子增容改造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集体申诉至朝阳县劳动稽查大队,经协商后朝阳博远电力支付工程款15万元,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拖欠刘明伟的8万元工资尚未支付。2021年6月2日刘明伟将***及原告诉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其垫付了拖欠农民工刘明伟的工资8万元(有刘明伟收条为凭),之后,刘明伟撤诉。被告***承诺很快就归还原告8万元,但一直未兑现。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10款规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纠纷的诉讼应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此款应由被告***承担,依据该协议书第八条,由被告大连鑫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依据项目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3款规定:乙方按所施工的工程总造价的5%向甲方交纳管理费”,15万元工程款的管理费用150000*5%=7,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连鑫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为本案的工程地点在朝阳县家子,故朝阳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朝阳县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朝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