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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吕毅然,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40770051L。
法定代表人:程辉
被告: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02079L。
法定代表人:刘德悦
被告:高日久,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诉被告辽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高日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