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1130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人民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法定代表人:卢声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鼎之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EEMTX2。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之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