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419974。

法定代表人:李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法定代表人:卢声权。

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10001410920XXXXXX)上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自愿以保单、担保书(保单号105881919202XXXXXX)为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5月1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10001410920XXXXXX)上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攀

书 记 员 李 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