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财保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419974。
法定代表人:李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法定代表人:卢声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渝0231财保5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100014109200XXXXX)上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42.7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桥荣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100014109200XXXXX)上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攀
书 记 员 李 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