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川建筑公司江津区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3188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负责人:胡显伦。
被告:重庆华川建筑公司江津区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三标段项目部,项目部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春苗幼儿园旁。
负责人:胡显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川建筑公司江津区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原告***发出简转普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用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世  轩
人民陪审员    肖 祥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蔡欣桐
书记员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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