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194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法定代表人:卢声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祖奎(该公司员工),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1元,申请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夏
书 记 员 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