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415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830B。
法定代表人:卢声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