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186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金碧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市新延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申法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金碧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