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民初3378号
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张楼村何小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422MA3XFCYB3Y。
法定代表人:李家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25层2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659466。
法定代表人:吕川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光山县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