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1627执54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光磊、***、王艳杰、郭浩、郭子硕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光磊、***、王艳杰、郭浩、郭子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光磊、***、王艳杰、郭浩、郭子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15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