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7民初3749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6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子挺,该公司经理。
地址:太康县建设路北段137号。
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太康县建设路136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国庆,男,汉族,50岁,住太康县。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了原告**芝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高国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