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7执异43号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女,汉族,村民,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女,汉族,村民,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郭某1,男,汉族,200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郭某2,男,汉族,2009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异议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的***等人申请执行河南兴泰电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等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一案,太康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企业改制被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请求变更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225877元判决义务承担责任。
经审查查明,***等人申请执行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一案,本院(2016)豫1627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475066.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决定,同意注销河南兴泰电力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了清算报告,并向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于2017年12月13日成立了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经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的清算报告中,未表明对被执行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16)豫1627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判决义务进行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作出注销子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之前,应当对被执行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进行清偿。本案中,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进行清偿,便作出决定注销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并设立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并且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传承。因此,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也应该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注;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其民事义务应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16)豫1627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应该承担的判决义务(未清偿部分),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