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万学峰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627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200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
地址:太康县建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制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太康县建设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朱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尚进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7488.8元(系总损失金额的84361.01元的8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太康县落实“井井通工程”,对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进行全面整改,拟更换所有高低压线杆、变压器、输电线路电线等。第一被告负责实施该工程,第二被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了高压线杆买卖合同,并由第三被告负责运送到第一、第二被告指定的地点交接。其中,常营镇邓家行政村万堂村村东头通往213省道的乡村公路上被被告堆放了四十多根高压线杆,道路之上堆放高度近一米,线杆的另一头占用了从万堂村至邓家村道路,也是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线杆的四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且摆放不规则。2016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因邓家行政村丈量土地,原告随其爷爷一同前往,当走到上述堆放的电线杆一侧时,因电线杆滑落将原告右手掌挤压在高压线杆之间致其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被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县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井井通工程”,太康县供电公司不是该工程的发包方,更不是该工程的投资方和招标方,所以说不应该把太康县供电公司列为被告。
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电力公司)辩称,兴泰电力公司既不是电杆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电力公司)辩称,欣源电力公司是供货单位,但是该电杆是按照收货方的要求交货到指定地点太康县供电公司仓库,所以原告诉称的电杆所放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欣源电力公司所放电杆的地点。综上,原告在邓庄行政村所发生的事故与欣源电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8日下午***随其*****一同由西向东行走在常营镇邓家行政村至万堂村的乡村公路上时,***因躲避路上过往车辆时不慎被堆放在该公路南侧的电线杆因滑落挤压右手掌,造成万雪峰受伤,受伤后先后入住太康济民骨科医院及郑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共花费医疗费37643.52元(1511元+36132.52元)。后经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鉴定:1、***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建议给予***护理期限60日。鉴定费2290元(1900元+390元)。堆放在太康县常营镇邓家行政村至万堂村的乡村公路上电线杆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2016年第一批“井井通电”和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所使用的电线杆,该工程第五、六标段中标单位是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在太康县常营镇邓家行政村具体施工单位,电线杆的供货单位系商丘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另查明,堆放在常营镇邓家行政村至万堂村公路南侧的电线杆杂乱无章,且四周未有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8日下午***随同*****一同由西向东行走在太康县常营镇邓家行政村至万堂村的乡村公路上时被堆放在路边电线杆因滑落压伤右手的事实清楚,***损失数额的计算及认定:1、医疗费37643.52元、2、护理费为33857元÷365天×60天=5565.53元、3、营养费为30元×25天=750元、4、伙食补助费为50元×25天=1250元、5、交通费结合伤情、路程酌情认定2000元、6、残疾赔偿金为11696.74元×20年×10%=23393.48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75602.53元。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同*****一起外出,其爷爷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有一定的过失,故对以上损失应当扣除20%即15120.5元。被告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供应商已于2017年12月10日将电线杆运至太康县西二环公路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的仓库,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进行了接收、双方完成了交接,故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是侵权人,***要求商丘市欣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作为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的受托单位来管理监督太康县井井通工程,其未向本院举证该批电线杆为何从其仓库至事故现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批电线杆的使用人(实际中标施工单位),对堆放在常营镇邓家行政村至万堂村乡村公路上的电线杆有管理义务,但其疏于管理,致使堆放在路边的电线杆杂乱无章、且四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即当事人过错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120.5元、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536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5120.5元;
被告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45361.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太康县供电公司负担150元、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