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3号荣怀实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202090-8。
法定代表人:孙培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32011.84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62元及申请执行费4218.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115605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3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铁军
审 判 员  周 超
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