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86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9号。
负责人:杨璐艳。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3号荣实业大楼,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环城西路268号华汇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孙培夫。
被执行人:浙江紫藤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及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培桥。
被执行人:孙培夫,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环城西路268号华汇大厦13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94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1176.6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被执行人浙江紫藤照明有限公司、孙培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656元,执行费12028.33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大厦××层办公楼;被执行人孙培夫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室,但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紫藤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支路8号的房地产、诸暨市璜山镇五灶村的工业房地产均已被法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无多余款项可供分配。本院在被执行人诸暨市宏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培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8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