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4388号之一
原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