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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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民初1640号
原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露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以两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起诉,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两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不在本院辖区。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又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注册地虽在宁波市北仑区,但其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也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何处,故本案以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