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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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24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857484),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砌黄山路268号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君。
被执行人:**,男,1993年09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2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翁洁娜
审判员陈宋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