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871号
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20D14(3/5)。
法定代表人:童忠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峰,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857484(1/12)。
法定代表人:顾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华侨,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周华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71元,由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