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871号
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20D14(3/5)。
法定代表人:童忠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峰,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857484(1/12)。
法定代表人:顾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华侨,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周华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71元,由原告杭州劲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