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375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机构代码:913302067301857484。
法定代表人:顾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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