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邮执字第11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占德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于谦
2014年12月08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