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6640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吴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广春,总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