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开某某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6640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吴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广春,总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