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开某某能照明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8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扬州北郊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广春,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能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朱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