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03民初95号之二
原告:**,住甘肃省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5735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石福荣
审判员 张志花
人民陪审员 高 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彩梅
书记员 孙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