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初字第2916号
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红兵,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建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63.5元,由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