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2民初2852号 原告:廖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996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908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