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0005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12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借款本息6747685.9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75319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