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78号。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9)川7101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本案应向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将此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段工程指挥部因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需要,于2016年4月13日与被上诉人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广元市盘龙镇上石村临时用地委托复垦协议书》,该协议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另,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四川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属裁定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9)川7101民初4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钟定榕
审 判 员 程媛媛
审 判 员 赖佳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舒琦
书 记 员 余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