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7101民初404号
原告: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87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楠,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曌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集团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曌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45,7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西成铁路建筑总承包方,为全面完成施工任务,被告于2016年4月将盘龙镇新龙村、竞赛村、红光村、上石村的施工土地复垦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6年底,各村复垦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各村,核准工程款合计为2,759,500元,被告已支付1,910,000元,剩余845,7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集团未拨款为由欠付。2019年1月22日,被告下属的中铁十七局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段指挥部(以下简称“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作出《承诺函》,承诺筹集资金在2019年4月30日前批复清概费用后第一时间支付所欠款项,逾期不支付欠款,可以在当地法院诉讼追款。期满被告依然未付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十七局集团一公司辩称,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暂时不应当支付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书,付款条件为两项,一是要有复垦验收合格资料,二是需退还付款抵押金。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不能等同于政府部门的验收材料,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书第7条,龙曌公司应向政府部门提请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交我方验收资料,据此原告应举证证明满足以上要求;协议书仅有我公司员工马凤启签字,该员工并非公司授权人,合同无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5份《临时用地委托复垦协议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验收证明、承诺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十七局集团一公司系西成铁路建筑总承包方,为全面完成施工任务,2016年4月13日,其下属的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五份《临时用地委托复垦协议书》,协议书末页均盖有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人民政府的鲜章。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境内建设施工中租用的乙方所辖村组临时用地组织复垦,并就承包工程名称、承包内容、付款方式、复垦验收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就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无预付款,复垦工作完成,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甲方在收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府部门验交合格的资料和见证方把复垦押金退还甲方后,再由甲方直接支付乙方”。五份协议总价款2,759,500元。
2016年12月30日,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组织区环保分局、区农村工作办、盘龙镇、铁十七局、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所涉村组对西成客专建设的土地复耕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各村。
2019年1月22日,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出具《承诺函》,就其单位未能及时支付施工单位欠付工程款表示歉意,并承诺筹集资金在2019年4月30日前批复清概费用后第一时间支付所欠款项,逾期不支付欠款,债权人可以在当地法院诉讼追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的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签订的五份《临时用地委托复垦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19年1月22日,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视为其已对原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了变更,且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该案核准工程款合计为2,759,500元,被告已支付1,913,800元,剩余845,700元未付。本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西成客专四川段指挥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龙曌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十七局集团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45,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龙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7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向霞
书 记 员 赵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