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2634号
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经营者:龚潘发,男,生于1966年7月27日,汉族,住昭化区。
被告:四川省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林,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广元市城区相如电子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蒲 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瞿建英
书 记 员  樊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