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40Q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78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2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26,784.96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4日起算至2019年6月3日止利息42,678.5元,保全费2,720元,并承担执行费6,942元,共计479,125.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9,125.46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