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40Q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78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2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赣1121执9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6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上饶分行79×××14账户人民币474,027.04元。现因执行需要,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上饶分79×××144账户人民币474,027.0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