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3428号
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69号1幢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252K。
法定代表人:陈琴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韬,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53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码为2997499041320210007312,担保金额为684532.44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53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42.66元,由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孙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3428号
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69号1幢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252K。
法定代表人:陈琴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韬,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53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码为2997499041320210007312,担保金额为684532.44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53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42.66元,由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