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69号1幢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2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其共有的位于上饶市横峰县的房产(房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圣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80,000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