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8民初353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69084H,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浙江省奉化区人,住浙江省奉化区。
原告**贵诉被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