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3民初2300号
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明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山县岩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以该案由其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富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占丛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