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2215号
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70元退还原告杭州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